地特三等申論題
110年
[戶政] 移民政策與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三 題
三、A 女具有香港永久居留資格,經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某大學就讀,並取得於臺灣地區居留資格。A 女於大四就讀期間居留許可逾期 28 日,A 女驚覺居留許可逾期希望重新申請居留,內政部移民署依法應如何處置?另 A 女相當熱衷政治活動,有意與志同道合好友共同發起組織政黨,依現行法規定是否可行?請闡述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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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應先區辨當事人身分(香港永久居留資格=港澳居民),適用《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及相關許可辦法。第一部分針對「逾期居留未滿30日」的情形,須精確點出「先裁罰、後重新申請」的法定程序條件;第二部分涉及參政權,應連結《政黨法》對政黨發起人的「國民」與「選舉權」資格限制進行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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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港澳學生逾期居留未滿30日之重新申請居留程序,以及港澳居民在臺發起組織政黨之適法性。 【解析】 壹、A 女逾期居留 28 日,移民署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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