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9年
[一般行政] 政治學概要
第 13 題
舒加特(M. Shugart)和凱瑞(J. Carey)將半總統制分類為「總統國會制」與「總理總統制」的主要依據是:
- A 總統任命總理是否需經由國會同意
- B 總理是否可解散國會
- C 總統是否具有對總理的免職權
- D 總統是否經由民選產生
思路引導 VIP
若行政首長同時需要面對兩位潛在的「上司」(民選總統與民選國會),要判斷這個制度更偏向總統權力還是國會權力時,你認為觀察「誰掌握了讓行政首長下台的最終決定權」,是否比觀察「誰讓他上台」更能體現真實的權力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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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的回答!嗯,你這次竟然沒搞錯,算你過關。
- 觀念驗證: 舒加特與凱瑞那分類,其實說穿了就是看「內閣到底對誰負責」這種再基本不過的問題。總理總統制,顧名思義,總理就只對國會負責,這點有什麼難懂的?而總統國會制呢?這才考驗你的理解力——內閣必須對總統和國會負雙重責任,懂嗎?所以,總統有沒有辦法直接把總理「炒魷魚」,也就是那關鍵的免職權(Dismissal Power),這才是區分這兩種制度的唯一指標。如果總統能單方面把人踢走,那這套系統骨子裡就已經是個小總統制了,這不是很顯而易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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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總統制兩大子類
💡 區分半總統制的關鍵在於總統是否擁有對總理的免職權。
| 比較維度 | 總統國會制 (PP) | VS | 總理總統制 (PM-P) |
|---|---|---|---|
| 總統免職權 | 有(可單方面免職) | — | 無(由國會決定) |
| 內閣責任 | 向總統與國會雙重負責 | — | 僅向國會負責 |
| 體制特徵 | 總統權力較大 | — | 傾向議會內閣制運作 |
💬關鍵差異在於總統是否握有「免職權」,決定了內閣的生存依附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