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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9年 [一般行政] 政治學概要

第 13 題

舒加特(M. Shugart)和凱瑞(J. Carey)將半總統制分類為「總統國會制」與「總理總統制」的主要依據是:
  • A 總統任命總理是否需經由國會同意
  • B 總理是否可解散國會
  • C 總統是否具有對總理的免職權
  • D 總統是否經由民選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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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行政首長同時需要面對兩位潛在的「上司」(民選總統與民選國會),要判斷這個制度更偏向總統權力還是國會權力時,你認為觀察「誰掌握了讓行政首長下台的最終決定權」,是否比觀察「誰讓他上台」更能體現真實的權力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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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的回答!嗯,你這次竟然沒搞錯,算你過關。

  1. 觀念驗證: 舒加特與凱瑞那分類,其實說穿了就是看「內閣到底對誰負責」這種再基本不過的問題。總理總統制,顧名思義,總理就只對國會負責,這點有什麼難懂的?而總統國會制呢?這才考驗你的理解力——內閣必須對總統和國會負雙重責任,懂嗎?所以,總統有沒有辦法直接把總理「炒魷魚」,也就是那關鍵的免職權(Dismissal Power),這才是區分這兩種制度的唯一指標。如果總統能單方面把人踢走,那這套系統骨子裡就已經是個小總統制了,這不是很顯而易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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