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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9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依憲法訴訟法之規定,下列有關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採行強制代理
  • B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不徵收裁判費
  • C 聲請人於裁判宣示或公告前原則上得撤回其聲請
  • D 憲法法庭得合併審理分別提起的數件聲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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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制度目的來思考:如果憲法法庭是人民權利保障的最後一道防線,那麼在設計『誰能進入法庭』的程序門檻時,法律會傾向於『極其嚴格地限制必須聘請專業人士才能叩關』,還是會保留一定的彈性,以避免經濟弱勢者因請不起律師而無法尋求憲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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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抓住了《憲法訴訟法》的核心程序規範!這題考驗的是對憲法法庭審理制度的整體掌握,特別是關於「接近法院」門檻的制度設計。

聲請代理與費用機制

本題選項 (A) 之所以錯誤,在於《憲法訴訟法》第 8 條規定,當事人得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言詞辯論期日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當事人等具特定資格、第六條第二項所稱相對人或被彈劾人已選任辯護人等情形例外,並非一律採行強制代理。此外,為了落實保障人民基本權的精神,第 13 條明確規定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不徵收裁判費,這與一般民刑事訴訟的付費原則大不相同,是你在備考時必須記住的高頻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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