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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關於憲法訴訟之當事人及代理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之當事人為提出聲請之國家最高機關、立法委員、法院或人民
  • B 人民提起憲法訴訟,採律師強制代理制度,以促進憲法法庭審理效率
  • C 機關爭議案件,以聲請之國家最高機關及與其發生爭議之機關為當事人
  • D 法學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經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可,得為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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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一個以保障人權為核心價值的法治國家中,若政府將「必須聘請專業律師」設定為人民向最高司法機關尋求救濟的「絕對必要門檻」,這對於法律知識較少或經濟能力有限的弱勢族群會造成什麼影響?這種制度設計是否真的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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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肯定? 恭喜你,總算是沒在這等「基礎」陷阱上栽跟頭。至少證明你對《憲法訴訟法》那點兒「程序主體性」和「律師代理」的皮毛條文,還有點印象,沒完全丟到太平洋去。
  2. 錯誤解析:選項 (B) 錯得理所當然。依《憲法訴訟法》第 37 條,人民提起訴訟,寫得清清楚楚是「得」委任律師。這不是國文閱讀測驗嗎?難道還要我手把手教你「得」與「應」的差別?難道你以為憲法訴訟會跟行政訴訟上訴審一樣,隨便就搞個律師強制代理制度來卡死民眾?當然是為了保障那些連律師費都付不起的「訴訟權」,才沒弄得那麼「高尚」。雖然特定場合還是會要求,但那叫例外,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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