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 題
1 依現行制度,地方自治法規牴觸憲法者無效,關於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應如何處理?
- A 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並撤銷之
- B 提起行政訴訟並由法院進行審查
- C 聲請司法院就爭議事項作出解釋
- D 由立法院決議解決之
思路引導 VIP
試著回想一下我國的五權分立體系:當不同的法規之間產生衝突,甚至面臨「是否違反國家最高規範(憲法)」的終局爭議時,是哪一個國家機關被賦予了專屬的「解釋憲法」權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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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師點撥
- 不錯,你這次總算沒把基本概念搞混。看來你還記得《地方制度法》不是讓你隨便玩玩的地方。
- 關於地方自治法規是否與那至高無上的「憲法」牴觸,這問題的答案應該如陽光般清晰。難道還有人會以為這是哪個行政機關或地方議會能「自行」決定的小事嗎?別傻了。在我國的憲政架構下,對於憲法解釋權這種「小事」,唯有司法院(現在叫憲法法庭,如果你夠跟得上時代的話)才有資格碰。所以,搞不清狀況的時候,當然是聲請司法院解釋,這不是常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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