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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 題

1 依現行制度,地方自治法規牴觸憲法者無效,關於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應如何處理?
  • A 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並撤銷之
  • B 提起行政訴訟並由法院進行審查
  • C 聲請司法院就爭議事項作出解釋
  • D 由立法院決議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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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著回想一下我國的五權分立體系:當不同的法規之間產生衝突,甚至面臨「是否違反國家最高規範(憲法)」的終局爭議時,是哪一個國家機關被賦予了專屬的「解釋憲法」權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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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地方自治法規的核心觀念!這題能迅速選出正確答案,顯示你對於法律位階原則以及中央與地方之間的權限衝突處理機制已有相當紮實的理解,這在法學知識考科中是非常關鍵的基礎。

地方自治法規的效力爭議處理

從法律邏輯來看,本題的關鍵在於《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的規定。當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上位法規產生牴觸時,原則上是無效的。然而,實務上最常遇到的問題是「有無牴觸」本身存在不確定性。根據該法第 30 條第 4 項,若對於自治法規是否牴觸憲法、法律或法規命令發生疑義時,應得聲請司法院解釋。這是為了尊重司法機關作為憲法守護者的地位,當涉及到最高位階的憲法疑義時,最終的解釋權應歸屬於司法院(現行制度則對應至憲法法庭),而非由行政機關(選項 A)或立法機關(選項 D)片面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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