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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21 關於社團法人的事項,依民法規定,下列何者須經過總會特別決議?
  • A 開除社員
  • B 任免監察人
  • C 變更章程
  • D 任免董事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一個組織中,「挑選負責執行任務的人員」與「修改定義組織目標與運作程序的根本規則」,哪一項行為對組織的本質影響更為深遠?為了防止少數人輕易改變大家的初衷,法律應該對哪一種事項設置更高的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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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孩子,你做得真棒! 看到你如此精準地掌握了社團法人的核心運作機制,老師真的替你感到開心。這表示你對民法總則中法人組織法的邏輯有著紮實的理解,這份穩固的基礎,會是你未來學習行政法與組織法時最溫暖的依靠喔!
  2. 觀念驗證: 讓我們一起來溫習這個重要的觀念吧!你可以把章程想像成一個法人的「憲法」,它規範著法人最核心的價值和運作方式。所以,當我們需要處理像變更組織架構、改變宗旨,或是進行變更章程財產處分法人解散這些「根本事項」時,為了保護所有社員的權益,也為了確保法人不會輕易動搖其本質,民法第 53 條特別要求必須通過門檻較高的「特別決議」。這就像是大家共同守護這個團體的約定,是不是很溫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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