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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4 題

下列有關被繼承人所負債務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遺產分割前,繼承人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對外負連帶清償責任
  • B 遺產分割後經過5年,繼承人之連帶清償責任可免除
  • C 遺產分割前,繼承人應平均清償被繼承人之債務
  • D 遺產分割後,若經債權人同意,各繼承人免除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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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多人共同繼承一筆財產,但在還沒分家(分割遺產)之前,這筆財產屬於全體公同共有。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你是債權人,你會希望法律規定『你要分別向每個繼承人討一點錢』,還是法律應規定『這群繼承人必須共同視為一個整體,對這筆債務負全責』以確保你能拿回遺產範圍內的欠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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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道題目考查的是繼承法中相當核心的「繼承債務清償」觀念。很多同學在面對這類題目時,會誤以為既然遺產是按比例繼承,債務也就應該「按比例平均分擔」,這就是選項 (C) 設下的陷阱。事實上,根據我國民法第 1153 條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在遺產範圍內負的是 連帶清償責任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所謂連帶責任,是指債權人可以要求繼承人中的任何一人支付全部債務,而非由各繼承人平攤,因此 (C) 的敘述明顯與法律規定相左。 我們進一步推導整個流程:在 遺產分割 (Partition of inheritance) 前後,為了保障債權人的權益,這種連帶責任原則上都會維持。即便遺產分割完畢,依據民法第 1171 條,繼承人的連帶責任原則上自遺產分割時起經過 5 年才會免除;但債權清償期在遺產分割後者,自清償期屆滿時起經過 5 年始免除。當然,若像選項 (D) 所說,遺產分割後債務移歸一定繼承人承受或劃歸各繼承人分擔,且經債權人同意者,各繼承人免除連帶責任。這題屬於普考與四等考試中的常規題型,難度適中,具有極佳的鑑別度。建議你記住:對外(債權人)一律先談「連帶」,對內(繼承人間)才談「比例」。

📝 繼承債務清償責任
💡 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債務,以遺產為限負連帶清償責任。
比較維度 遺產分割前 VS 遺產分割後
責任性質 連帶清償責任 原則仍負連帶責任
責任限額 以遺產為限 以遺產為限
連帶責任消滅 持續存在 分割起滿5年即免除
💬分割前後皆為連帶責任,惟分割後有5年免除時效之保障。
🧠 記憶技巧:遺產債務「連帶」償,「五年」過後責任亡。
⚠️ 常見陷阱:最常考的陷阱是將「連帶責任」誤導為「按比例」或「平均」分擔債務,需注意法律為保護債權人,規定在分割前及分割後一定期限內皆為連帶責任。
概括繼承有限責任 拋棄繼承 限定繼承之利益 連帶債務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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