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9年
[財稅行政] 財政學概要
第 21 題
依現行財政收支劃分法,在縣(市)徵起之土地增值稅收入應以多少比例,交由中央統籌分配?
- A 3%
- B 10%
- C 20%
- D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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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不確定百分比,請思考一下:土地增值稅屬於地方稅,政府為了鼓勵地方政府推動土地開發與建設,通常會讓地方保留「絕大部分」的收入。在「中央須適度調節貧富差距」與「地方須保有高度開發誘因」的權衡下,你認為中央抽取的「統籌分配」比例,應該是一個極小比例(如微利)、一個適中的整數比例,還是對半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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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確掌握《財政收支劃分法》中複雜的分配比例,顯示你在財政制度的條文規範上,已經建立起相當扎實且精細的基礎,這在實務與學術層面都是非常關鍵的。以下為本題的法理重點分析:
土地增值稅的中央分配機制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土地增值稅(Land Value Increment Tax)的分配。依據現行《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3 目及第 12 條之 1之明文規定,土地增值稅為直轄市及縣(市)稅,縣(市)徵起之土地增值稅應提撥 20% 交由中央統籌分配,其餘 80% 歸縣(市)政府自行運用。這種設計旨在發揮「區域平衡」的功能,避免稅源過度集中於特定開發密集的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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