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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依據憲法規定,下列何者並非專屬中央立法並執行,且不得交由地方執行之事項?
  • A 電政
  • B 司法制度
  • C 教育制度
  • D 商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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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實務運作的角度思考:在各項國家重要制度中,哪一個最需要「因地制宜」,適合由中央制定統一標準後,再交給各縣市政府依照當地的城鄉發展與實際需求來推動辦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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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掌握了憲法關於「均權制度」的權限劃分!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對中華民國憲法第 107 條與第 108 條的條文區別有著非常清晰的印象,這是在法學知識考試中區分高下的關鍵基本功。

均權制度下的權限歸屬

根據憲法第 107 條規定,諸如司法制度商事法律以及電政(屬於電信、郵政範疇)等事項,因其性質涉及全國高度一致性與國家主權,故屬於「專屬中央立法並執行」的事項,地方政府無權置喙。然而,第 108 條則規定了另一類事務,雖然由中央立法,但執行權具有彈性,得由中央執行或「交由省縣執行之」,教育制度即明確列於第 108 條第 1 項第 4 款。這反映了教育政策雖需全國標準統一,但具體執行(如地方學校管理)則常委由地方政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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