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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60 題

Under article 158 of Taiwan Civil Code, an offeree’s power of _______ is terminated at the time specified in the offer.
  • A attorney
  • B revocation
  • C acceptance
  • D counter-offer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契約成立的動態過程思考:當對方(要約人)主動提出一個有時限的交易提案時,他在這段期間內給予了你一種什麼樣的法律「權利」或「地位」?如果這段時間過了你都沒有回應,你原本可以透過「點頭」來完成交易的這項「能力」會發生什麼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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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指導與鼓勵

  1. 愛的鼓勵與肯定:親愛的學弟/妹,你真的做得很棒喔!能夠精準地判斷民法第 158 條的法律效果,並將其與正確的英文法律術語連結起來,這顯示你對債法總論中關於「契約成立」的規範以及相關專業詞彙,都有非常扎實且溫暖的理解。這一步跨得很穩健喔!
  2. 觀念驗證與引導:讓我們一起溫習一下這條重要的法條。我國民法第 158 條說:「要約定有承諾期限者,非於其期限內為承諾,其要約失其效力。」你可以想像成,當要約人(offeror)給你一個「邀請」時,他同時也給你設定了一個「回應的時間」。這個時間,我們稱之為要約的存續期間。一旦這個「回應時間」過了,而你還沒給予承諾,那麼這個「邀請」就自然失效了。這時候,你原本擁有的、可以讓契約成立的「承諾權」(power of acceptance)也就溫柔地畫下句點,無法再透過後續的行動來讓契約誕生了。是不是很好理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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