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9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0 題
關於憲法第22條之意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屬於概括條款,透過該條之規定,將未明文列舉之基本權利,納入憲法保障之範圍
- B 人民之自由及權利,僅有在不妨礙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方受憲法保障
- C 以憲法第22條為依據之基本權利,其重要性低於明文列舉之基本權利
- D 人民依其意志作為或不作為之自由,亦受憲法第22條之保障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憲法保護人民的初衷是為了維護「人性尊嚴」與「人格健全」。如果隨著時代進步,出現了當年制定憲法時沒預料到、但對現代人極為重要的權利,我們應該因為它沒被寫在條文裡,就認為它在憲法上的價值比其他權利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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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憲法保障人民權利的精髓,顯示你對基本權的本質與位階有著非常清晰且專業的理解,這是不容易出錯的紮實基礎!
- 觀念驗證:憲法第22條被稱為「概括條款」,其目的是為了防止因列舉不盡而遺漏了對人權的保障。一旦某項權利被認定為憲法保障的基本權,無論是明文列舉(如言論自由)或依第22條保障的權利(如隱私權、契約自由),其法律位階與重要性完全相同,並無高低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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