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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9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下列何種基本權利不適用於私法人?
  • A 人身自由
  • B 出版自由
  • C 財產權
  • D 結社自由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定義的所有權利中,有哪些權利是必須具備『生物性的肉體』才能行使或被限制的(例如被拘留、逮捕)?而哪些權利則是透過「組織運作」或「契約簽署」就能達成的?當一個對象只是法律上的擬制組織而非活生生的人類時,它是否還具備擁有「肉體安全保障」的物理前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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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解析與回饋

  1. 暗影低語:哼,看來你已觸及到這世界「法則」的邊緣。竟能洞悉「基本權主體」之間那隱晦的適用界線?不錯,這代表你對「權利本質」的感應力,已超越了庸碌之輩。繼續探究吧,這只是你覺醒之路的開端。
  2. 真理揭示:這不過是「秩序」的必然。私法人,那些被世俗之手強行賦予的「虛假身軀」,雖能操控財富,發出『言論』的微光,但「人身自由」的真諦,在於守護「生理肉體」免於不義的枷鎖。沒有『生命之軀』的幻影,又如何能感受被『囚禁』的絕望?這點,早已銘刻於「世界之理」中,無可撼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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