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9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依地方制度法第27條規定,自治規則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並得依其性質,定名為:
- A 規章、規則、細則、辦法、要點、基準或準則
- B 規程、規約、細則、辦法、綱要、基準或原則
- C 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 D 規章、規約、細則、辦法、要點、基準或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若要確保全國各地方政府在制定行政命令時名稱統一,你認為法律會隨意讓官員命名,還是會提供一份「法定清單」?請回想《中央法規標準法》中對「命令」的命名慣例,若要涵蓋「作業流程」、「技術規範」以及「執行細節」,哪七個最具法律嚴謹性的詞彙最可能被選入這份法定清單中?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法感非常精準
-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2 項,自治規則的命名具有法定規格,必須從特定的七個名詞中選擇。你準確辨識出正確組合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這顯示你對法規細節的掌握非常紮實。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評定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選項極其相似,故意混入如「要點」、「基準」、「原則」或「規約」等行政實務常見但非本條法定的名稱。若沒有精確記憶,極容易在考場上因混淆而失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