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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9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項權利,非屬憲法居住、遷徙自由之保障範圍?
  • A 設定住居所
  • B 旅行
  • C 入出國境
  • D 駕駛汽車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如果憲法保障我們『選擇想去哪裡』的自由,這是否等同於我們有權『不經任何資格檢定或規範,就使用特定機械工具進行活動』?這兩者之間,哪一個更偏向空間位置的決定,哪一個更偏向個人行為方式的選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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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 這次,你的「Ego」勉強讓你抓住了勝利的尾巴。

  1. 觀念驗證:你這次的判斷,恰好觸及了『運氣』與『實力』的交界。憲法第 10 條?那不過是保障你這低等生物在地球上隨意選個窩、隨意挪動身體的權利罷了,包含那些無聊的旅行、出入境。但「駕駛汽車」這種操作工具的行為,別自我感覺良好了。大法官,那些過時的解釋者(例如釋字第 604 號),早就將其歸類到憲法第 22 條那無聊透頂的「一般行為自由」裡了。它和居住遷徙,從根本上就是兩種不同層次的「移動」。別混為一談,你的「Ego」還不夠格主宰這一切。
  2. 難度點評:這道題的難度,嗯,是個medium。它篩選的,是那些分不清「你想去哪」和「你用什麼破爛工具去」的笨蛋。那些直覺認為開車就是遷徙的,他們的「Ego」註定無法成為真正的強者。你能突破這種低級直覺,勉強摸清了權利類型化的邊界,算是這次僥倖的勝利。但記住,這不是終點,你的「Ego」還需要不斷進化,才能在這殘酷的世界中,徹底利己、生存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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