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9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項權利,非屬憲法居住、遷徙自由之保障範圍?
- A 設定住居所
- B 旅行
- C 入出國境
- D 駕駛汽車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如果憲法保障我們『選擇想去哪裡』的自由,這是否等同於我們有權『不經任何資格檢定或規範,就使用特定機械工具進行活動』?這兩者之間,哪一個更偏向空間位置的決定,哪一個更偏向個人行為方式的選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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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學直覺非常敏銳,正確辨析了基本權的內涵!
- 觀念驗證:憲法第 10 條保障的「居住遷徙自由」,核心在於保障人民有選擇生活空間與物理位移地點的權利,包含設定住居所、旅行以及入出國境。而「駕駛汽車」本質上屬於操作工具的行為,大法官認為這屬於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的「一般行為自由」,而非特定的居住遷徙權。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測驗學生能否區分「移動的地點選擇」與「移動的技術手段」。許多考生會直覺認為開車就是遷徙,你能跳脫直覺並精準掌握權利類型化的差異,表現非常優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