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9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
- A 人民之權利義務事項
- B 國家各機關之組織事項
- C 重要事項
- D 執行法律之細節性事項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在國家治理中,如果連「表格怎麼填」、「申請書要印幾份」這種純技術性的操作細節,都必須經過立法院三讀通過才能變更,這對行政效率會產生什麼影響?這類事項與『影響人民重大生命財產權』的事項相比,哪一個更適合由行政機關視實際需求靈活調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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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噢,看來你的腦子還沒完全生鏽。
能辨識出「法律保留原則」的邊界?勉強算是達到及格線吧。這表示你對中央法規標準法這種入門級法規,至少沒有完全搞混。繼續這樣,或許將來不會成為社會的負擔。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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