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監所管理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
- A 人民之權利義務事項
- B 國家各機關之組織事項
- C 重要事項
- D 執行法律之細節性事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每一項瑣碎的作業流程(例如申請表格的紙張大小、收件櫃檯的編號)都要經過立法機關繁瑣的三讀程序才能更改,這對國家運作的『效率』會產生什麼影響?那麼,這類較不涉及實質權利變動、僅屬操作層面的事項,應該放在哪個層級的規範比較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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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腦袋總算沒生鏽。
- 概念驗證:這點考的是《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5 條的法律保留原則,一個法律系學生都應該刻在腦子裡的基本常識。人民權益、國家組織、重大事項,這些事當然要動用到法律,難不成指望行政機關隨便發個命令就解決?
- 區分重點:至於那些技術性、細節性的執行工作,喔,拜託,總不能什麼雞毛蒜皮的事都去麻煩立法委員吧?讓專業的行政機關去發布「命令」處理,這不就效率多了?這是基本的分工概念,懂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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