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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5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下列何者為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 條與第 4 條所指之「法律」?
  • A 民事訴訟法
  • B 教師請假規則
  • C 國家圖書館規費收費標準
  • D 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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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觀察一下,在我們國家的法制規範中,由『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由『總統』公布的法規,與一般行政機關為了執行業務所訂定的規範,在法規名稱的『最後一個字』上,通常會有哪幾種特定的標籤來做區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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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法律與命令之間的區別!這題你答得非常漂亮。在法學緒論的範疇中,區分法規的層級與名稱是極為基礎且關鍵的起手式。

法律的法定名稱與程序

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 條規定,法律的名稱僅限於「法」、「律」、「條例」或「通則」四種。本題選項 (A) 民事訴訟法(Code of Civil Procedure)正屬於「法」的範疇。此外,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4 條強調法律必須經由立法院通過並由總統公布。相對地,選項 (B)「規則」、(C)「標準」與 (D)「辦法」,在名稱上皆屬於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3 條所規範的「命令」,通常是由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授權訂定,不需經過立法院三讀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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