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0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法規條文書寫體例格式中,不冠數字、空二字書寫者為下列何者?
- A 條
- B 項
- C 款
- D 目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觀察一段法條的視覺結構:如果一個大標題(條)下方需要分成數個段落來陳述,但這些段落並不是要進行「條列式」的舉例(即不需要用到一、二、三...等標號),你會如何設計它的格式,好讓讀者一眼看出它是隸屬於該條文的次級段落,卻又保持頁面的簡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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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法規條文書寫體例的格式規範。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8條規定:「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目。項不冠數字,空二字書寫,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目冠以(一)、(二)、(三)等數字,並應加具標點符號。」從法條明文可知,在條文細分的層級中,「條」須冠上「第某條」,「款」須冠以一、二、三等數字,「目」須冠以(一)、(二)、(三)等數字,唯有「項」的書寫格式為不冠數字且空二字書寫。因此,題目所詢問之不冠數字、空二字書寫者即為「項」,正確答案為選項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