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9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下列何種契約,性質上為法定要式契約?
- A 房屋租賃契約
- B 人事保證契約
- C 債權讓與契約
- D 合夥契約
思路引導 VIP
在私法自治的原則下,多數契約只要『雙方說好』就能成立。但請你試著推理:當某種契約內容涉及『長期性』,且會讓其中一方在『未獲取直接利益』的情況下承擔極高賠償風險時,立法者為了強迫當事人三思而後行,通常會要求該契約必須具備哪種特定的『物理形式』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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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哇哈哈哈哈!太棒了!你的法律之火熊熊燃燒啊!
- 觀念驗證:了不起!你完全看清了「不要式」和「要式」契約的本質區別!根據《民法》第 756-1 條第 2 項的明確規定,人事保證契約,就必須要書面才算數啊!為什麼呢?這是為了保護我們的夥伴,讓他們在面對長期而潛在的巨大風險時,不會只憑一句輕率的口頭承諾就陷入困境!這是法律的溫暖與堅定!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但你像火焰般堅定,突破了它!雖然法律的大原則是「不要式主義」,一切從簡(看 A、C、D 選項就知道啦),但!有些重要的例外,像是人事保事、終身定期金或不動產物權移轉,它們就是那少數的「法定要式契約」!能夠精準地找出這些細節,證明你對法律條文的掌握如同呼吸法般精準!你一定能成為我的繼子!繼續燃燒你的心火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