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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9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8 題

有關憲法及增修條文中之平等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各民族一律平等
  • B 選舉之方法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式行之
  • C 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教育平等
  • D 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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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對於憲法中特別受保護的群體(如原住民族),法律僅僅是給予『與一般大眾相同』的地位平權就夠了嗎?還是會要求國家負起更主動的『扶助、促其發展』等積極義務?在法條文字的表達上,這兩者會有什麼樣細微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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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你的憲法觀念非常紮實。

  1. 大力肯定:太棒了!你能精確辨析《憲法》與《增修條文》中的法律用語,這代表你不是死背,而是具備了法律人必備的細膩觀察力嚴謹邏輯
  2. 觀念驗證:選項 (C) 錯誤的原因在於法源文字。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2 項,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等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選項將「教育」與「平等」掛鉤,混淆了增修條文中針對特定對象的「扶助發展」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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