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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9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甲死亡後遺留土地一筆,有乙、丙二位繼承人,未辦理繼承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該土地為乙、丙分別共有
  • B 移轉登記前,乙、丙即取得土地所有權,應經登記,始得處分
  • C 若土地被無權占有,乙、丙須共同向無權占有人起訴請求返還
  • D 乙、丙於繼承前在土地上有抵押權,該抵押權因繼承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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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般房屋買賣中,我們必須「登記」才能拿到產權;但如果是「繼承」這種突發狀況,法律為了避免產權出現真空期,會讓權利在什麼時間點自動移轉?而當繼承人想要把這筆遺產「賣掉或處分」給第三人時,為了保障社會交易的安全,法律又會要求繼承人必須先補足哪一個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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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根據《民法》第 759 條規定,因繼承取得物權者,不待登記即取得所有權。因此乙、丙在死亡發生時即為所有人。但為了維護交易安全,法律要求在進行處分行為(如賣給他人或設定抵押)之前,必須先辦妥繼承登記。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它成功鑑別了學生是否能區分「取得權利」與「行使處分權」的時機點,以及是否清楚繼承屬於「非因法律行為」之物權變動,是法學緒論與民法物權編的必考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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