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四等
109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4 題
關於總統之緊急命令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係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賦予總統得為必要之處置
- B 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
- C 立法院於追認時不予以同意時,緊急命令應立即失效
- D 屬於總統之職權,緊急命令一律不得以行政命令為補充之規定
思路引導 VIP
當國家面臨極端緊急且複雜的災變時,總統發布的緊急命令往往只能定出大方針。在講求效率與細節分工的現代行政體系中,你認為法律會要求『所有細節必須一次寫死在命令裡』,還是會預留彈性,容許行政機關在『事後受民意機關監督』的前提下,發布更具體的執行準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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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總統緊急命令權之相關規範,錯誤的選項為(D)。依據司法院釋字第543號中所明列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由此規定可知,選項(A)、(B)、(C)之敘述完全符合憲法增修條文之意旨。而選項(D)之敘述錯誤,理由在於司法院釋字第543號解釋文指出,緊急命令之內容雖應力求周延,以不得再授權為補充規定即可逕予執行為原則,但若因事起倉促,一時之間不能就相關細節性、技術性事項鉅細靡遺悉加規範,而有待執行機關以命令補充,方能有效達成緊急命令之目的者,則應於緊急命令中明文規定其意旨,於立法院完成追認程序後,再行發布。且此種補充規定應依行政命令之審查程序送交立法院審查,以符憲政秩序。因此,緊急命令在特定條件下仍得以行政命令為補充之規定,並非「一律不得」補充,選項(D)敘述錯誤,為本題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