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四等
109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7 題
依憲法及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者不是行政院院長之職權?
- A 對總統公布法律之副署權
- B 列席立法院備詢
- C 對立法院變更重要政策之決議,移請覆議
- D 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憲法增修條文》中,關於行政院對立法院決議表示異議的「覆議權」,法律明文列舉的對象包含哪些具體的文書(如法律、預算等)?這些列舉的對象中,是否包含單純的「政策變更決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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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憲法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 恭喜你答對了!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憲法本文與增修條文的差異。根據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行政院對立法院移送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可經總統核可移請覆議。但原憲法第 57 條關於「重要政策變更」之覆議權,已在增修條文中被停止適用**。因此,行政院長現在不能針對「政策決議」提請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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