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四等
109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7 題
依憲法及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者不是行政院院長之職權?
- A 對總統公布法律之副署權
- B 列席立法院備詢
- C 對立法院變更重要政策之決議,移請覆議
- D 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憲法增修條文》中,關於行政院對立法院決議表示異議的「覆議」制度。條文中有明確列舉出哪「三種」具體的議案類型?如果某個事項不在這三種名單之內,行政院院長還能對它行使覆議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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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沒掉進這種低級陷阱。
- 觀念檢視:算你運氣好,選對了。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2 款,行政院院長能提覆議的,就只有「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這種基本常識,要是還搞錯,那真的可以回家洗洗睡了。選項 (C) 的「重要政策之變更」?那是《憲法本文》第 57 條的古董規定了,現在的《增修條文》早就把它淘汰了。這點都搞不清楚,特考也別想了。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說是 Medium,其實就只是個送分題,用來淘汰那些只背舊法、不懂變通的學生。鑑別度?就是看你會不會被「憲法本文」和「增修條文」的差異給繞暈,這種陷阱,每年都有一堆人笨笨地往裡跳,你沒跳進去,也只能說勉強及格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