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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四等 109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7 題

依憲法及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者不是行政院院長之職權?
  • A 對總統公布法律之副署權
  • B 列席立法院備詢
  • C 對立法院變更重要政策之決議,移請覆議
  • D 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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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憲法增修條文》中,關於行政院對立法院決議表示異議的「覆議」制度。條文中有明確列舉出哪「三種」具體的議案類型?如果某個事項不在這三種名單之內,行政院院長還能對它行使覆議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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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憲法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你選對了!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2 款,行政院院長僅能針對立法院議決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移請覆議。選項 (C) 的「重要政策之變更」屬於原憲法第 57 條的規定,但在增修條文**架構下已不再是覆議的對象。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能精確區分「憲法本文」與「增修條文」對於覆議權適用範圍的變更,是法律特考中常見的陷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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