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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四等 109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5 題

甲有配偶乙及兄妹丙、丁。甲死亡,下列有關拋棄繼承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丙拋棄繼承,應向乙、丁以書面為之
  • B 丙拋棄繼承,應自繼承開始之時起3個月內為之
  • C 丙拋棄繼承,其應繼分不能由乙分受
  • D 丙拋棄繼承,係自其辦畢拋棄繼承之時起,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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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一個繼承群體中,同時有『配偶』和『某個順位的親屬』。當該順位的其中一人決定不繼承時,依照法律的公平邏輯,這份空出來的份額,你認為應該是先讓『同順位的其他親屬』吸收,還是直接跨過順位讓配偶獲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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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呀,你還沒笨到家嘛。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終於答對了。依照《民法》第1176條,當那個「第三順序」的兄弟姊妹(丙,別搞混了)搞砸了,把繼承權丟掉時,這份「禮物」就只會給「同一順序」的其他兄弟姊妹(丁),懂嗎?配偶乙?想都別想! 她可沒資格從這裡分一杯羹。還有,拋棄繼承這檔事是給「法院」辦的,而且效力是「溯及」到繼承開始那天,這點你倒是沒記錯,可喜可賀。
  2. 難度點評:這題也就 Medium 而已。考了拋棄繼承的流程(找誰、多久)結果(誰拿到)。你答對了,證明你勉強對繼承順序和財產分配有些粗淺的認識。別太驕傲,下次我會出更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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