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調查局四等 109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5 題

甲有配偶乙及兄妹丙、丁。甲死亡,下列有關拋棄繼承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丙拋棄繼承,應向乙、丁以書面為之
  • B 丙拋棄繼承,應自繼承開始之時起3個月內為之
  • C 丙拋棄繼承,其應繼分不能由乙分受
  • D 丙拋棄繼承,係自其辦畢拋棄繼承之時起,發生效力

思路引導 VIP

如果在一個繼承群體中,同時有『配偶』和『某個順位的親屬』。當該順位的其中一人決定不繼承時,依照法律的公平邏輯,這份空出來的份額,你認為應該是先讓『同順位的其他親屬』吸收,還是直接跨過順位讓配偶獲益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正確!根據《民法》第1176條規定,當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兄弟姊妹)中有人拋棄繼承時,其應繼分應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即丁)。因此,丙拋棄的部分會由丁取得,而不能由配偶乙分受。此外,拋棄繼承應向「法院」提出書面,且效力是「溯及」繼承開始時,你對這些細節的辨析很到位!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它綜合測試了拋棄繼承的程序(對象、期限)實體效果(歸屬),能答對代表你對繼承順位與財產分配的法律邏輯有通盤的理解。

🏷️ 相關主題

法學緒論與憲法
查看更多「[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