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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四等 109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5 題

甲有配偶乙及兄妹丙、丁。甲死亡,下列有關抛棄繼承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丙抛棄繼承,應向乙、丁以書面為之
  • B 丙抛棄繼承,應自繼承開始之時起3個月內為之
  • C 丙抛棄繼承,其應繼分不能由乙分受
  • D 丙抛棄繼承,係自其辦畢抛棄繼承之時起,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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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的設計邏輯中,如果同一順位的繼承人(例如兄弟姊妹)中有人決定退出繼承,這份空出來的份額,是應該優先留給「同一個群體」的人來承接,還是直接跨越類別撥給配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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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且細膩。

  1. 觀念驗證:根據《民法》第 1176 條第 1 項規定,當第一順位以外的繼承人(如本題第 3 順位的兄弟姊妹丙)拋棄繼承時,其應繼分應歸屬於「同一順位」的其他繼承人(丁)。配偶(乙)雖然是當然繼承人,但其應繼分在法律中已有固定比例,不會因為第 3 順位中某人的拋棄而分受其應得部分。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它綜合考驗了拋棄繼承的「程序(向法院書面為之)」、「起算點(知悉時起)」以及「效力歸屬」。你能精準避開其他選項的陷阱,表現得非常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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