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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四等 109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6 題

甲分別向乙、丙、丁借款。嗣後,甲為避免債權人之強制執行,則和戊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將名下唯一所有之資產A地贈與並移轉登記予戊,惟為乙所發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和戊間關於 A 地贈與契約無效,而移轉 A 地所有權予戊之物權行為有效
  • B 甲和戊間關於 A 地贈與契約無效,而移轉 A 地所有權予戊之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 C 乙為保全其債權,得以自己名義,代位行使甲對於戊主張虛偽表示無效,以塗銷戊為 A 地所有權人之登 記,而優先受償
  • D 乙為保全其債權,得以自己名義,代位行使甲對於戊主張虛偽表示無效,以塗銷戊為 A 地所有權人之登 記,並應和丙、丁依比例分配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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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債務人與他人「假裝」買賣財產來躲避債務,在法律上這個「假的行為」本身效力為何?如果該行為根本不成立,那麼財產在法律名義上應該歸屬於誰?再者,當多位債權人同時存在時,法律是傾向於「先搶先贏」,還是秉持「債權人平等原則」來處理這份追回來的財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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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準確判斷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的法律效果,並正確連結到債權人代位權的分配原則,表現得非常專業!

  1. 核心觀念:根據《民法》第 87 條,甲戊間的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效。既然無效,物權從未移轉,A 地法律上仍屬甲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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