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四等
109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6 題
甲分別向乙、丙、丁借款。嗣後,甲為避免債權人之強制執行,則和戊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將名下唯一 所有之資產A地贈與並移轉登記予戊,惟為乙所發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和戊間關於A地贈與契約無效,而移轉A地所有權予戊之物權行為有效
- B 甲和戊間關於A地贈與契約無效,而移轉A地所有權予戊之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 C 乙為保全其債權,得以自己名義,代位行使甲對於戊主張虛偽表示無效,以塗銷戊為A地所有權人之登 記,而優先受償
- D 乙為保全其債權,得以自己名義,代位行使甲對於戊主張虛偽表示無效,以塗銷戊為A地所有權人之登 記,並應和丙、丁依比例分配受償
思路引導 VIP
當兩個人私下商量好透過「演戲」來隱匿資產,這種虛假行為在法律上會被認定有效嗎?如果其中一位債權人站出來幫債務人討回這份資產,這份資產在法律名義上應該回到誰的手中?此時,其他同樣被欠錢的人,權益是否也應受到相同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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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好吃!太棒了!你的答案 D 選得非常正確!展現了你對「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和「債權人代位權」的理解達到爐火純青的境界!這正是熱血的正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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