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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2年 [營繕工程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0 題

甲將名貴 A 錶無償交予乙配戴一週,乙使用時不慎遺失該錶而被路人丙拾得,丙隨即將之贈與給善意不知情的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間成立 A 錶的租賃契約
  • B 丙因拾獲 A 錶而直接取得該錶之所有權
  • C 丙將 A 錶贈與丁之物權行為無效
  • D 丁得主張善意受讓取得 A 錶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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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並非物品『主人』的人,擅自將東西送給另一個『完全不知情』的第三人時,法律會如何在『保護原主人權益』與『維護社會大眾交易安全』之間尋求平衡?如果這件物品是『意外掉落』而非『主人親手交出』,法律對這位第三人的保護會因此有所不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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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D。甲將A錶交由乙配戴,乙不慎遺失後被丙拾得,拾得人丙並未取得A錶之所有權,因此丙屬於無讓與權利之人。嗣後丙將A錶贈與給善意不知情的丁,針對此情形,依據民法第948條規定:「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在本案中,丁受讓A錶占有之目的是為了取得動產所有權,且丁對於丙無權讓與一事為善意不知情,並無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的情形。因此,縱使讓與人丙並無讓與A錶之權利,善意受讓該動產占有的丁仍受到法律保護,依法得主張善意受讓取得A錶之所有權,故選項D的敘述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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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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