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四等
109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7 題
某市政府有一 BOT 土地開發標案,副市長某甲是甄審委員召集人。審標期間,甲宴請甄審委員乙等人, 而餐費由投標廠商丙付帳。餐後,乙知道丙是投標廠商,仍接受丙的招待出國旅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未受招待出國,因此,不構成犯罪
- B 乙甄審委員的身分是公務員受賄罪中的公務員
- C 乙參加甲的宴會,由廠商丙付款,乙已構成公務員受賄罪
- D 丙招待乙出國,如果沒有明示要乙選定丙得標,則乙不構成公務員受賄罪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普通專業人士受政府邀請,參與決定公共資源分配(如評審標案)並行使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斷權時,在法律評價上,我們應該如何定義他與國家權力之間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