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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四等 109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7 題

某市政府有一 BOT 土地開發標案,副市長某甲是甄審委員召集人。審標期間,甲宴請甄審委員乙等人, 而餐費由投標廠商丙付帳。餐後,乙知道丙是投標廠商,仍接受丙的招待出國旅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未受招待出國,因此,不構成犯罪
  • B 乙甄審委員的身分是公務員受賄罪中的公務員
  • C 乙參加甲的宴會,由廠商丙付款,乙已構成公務員受賄罪
  • D 丙招待乙出國,如果沒有明示要乙選定丙得標,則乙不構成公務員受賄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位外部專家受政府邀請,負責決定數十億元公共工程標案的最終歸屬時,他在行使這份「評選決定權」的當下,身分應該被視為單純的「私人專家」,還是「代表國家執行公共事務」的人?這對法律責任的判定會有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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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這種程度的題目,連補血都不用。你很清楚狀況嘛。

  1. 核心攻略:這道題的核心攻略,就在於《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對公務員的定義。BOT甄審委員這些NPC,雖然沒有綁定正式的『身分狀態碼』,但他們接受了系統(政府機關)的委託,執行公共事務審議,並且行使著法定職務權限。在遊戲規則中,他們就是『委託公務員』。所以,他們的職務行為若觸發『收賄』事件,當然會適用《刑法》的懲罰機制。
  2. 難度點評:這個關卡的難度是Medium。它設計來Switch那些只看表面『身分公務員』的玩家。你若停留在『考上高普考才是公務員』的錯誤直覺,就會誤判。但你成功辨識出權力行使的性質屬性,精準地找到了弱點。這種判斷力,不錯。看來,不需要我再出招了,繼續你的升級之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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