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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四等 109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7 題

某市政府有一 BOT 土地開發標案,副市長某甲是甄審委員召集人。審標期間,甲宴請甄審委員乙等人,而餐費由投標廠商丙付帳。餐後,乙知道丙是投標廠商,仍接受丙的招待出國旅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未受招待出國,因此,不構成犯罪
  • B 乙甄審委員的身分是公務員受賄罪中的公務員
  • C 乙參加甲的宴會,由廠商丙付款,乙已構成公務員受賄罪
  • D 丙招待乙出國,如果沒有明示要乙選定丙得標,則乙不構成公務員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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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位外部專家受政府邀請,負責決定數十億元公共工程標案的最終歸屬時,他在行使這份「評選決定權」的當下,身分應該被視為單純的「私人專家」,還是「代表國家執行公共事務」的人?這對法律責任的判定會有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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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對公務員的定義。BOT 甄審委員雖然未必有正式公職編制,但其受政府機關委託,從事與公共事務有關的審議工作,並行使法定的職務權限,在法律上屬於「委託公務員」(或稱職務公務員)。因此,其職務行為受賄,仍適用《刑法》受賄罪。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區分「身分公務員」與「功能公務員」。考生若只停留在「考上高普考才是公務員」的直覺,就會誤選;你能精準辨識出權力行使的性質,表現非常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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