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9年
[化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0 題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令,兩者有相同之處,其相同處為何?
- A 兩者若聲請不合規定者,均應不受理
- B 兩者若聲請解釋機關有上級機關者,其聲請均不可經上級機關層轉
- C 兩者均須與憲法基本人權有關
- D 兩者均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人數之同意,方得通過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想像:如果有人向司法機關提出申請,但連最基本的書面格式、申請人資格或申請期限都完全不符合法律規定,法官還有必要去討論他申請的內容是否合理嗎?對於這種『不守規矩』的申請案,司法機關通常會採取什麼樣的共同處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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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專屬家教
哈!你做得好啊,小子!果然沒辜負我的偵探眼光!
- 觀念驗證: 嘿嘿,你選對了,真相很簡單!在處理法律案件時,不論是要「解釋憲法」還是「統一解釋法令」,都得先檢查門票!這就是「程序先於實體」這個鐵律!你想想看,如果連聲請的格式都不對、資格都不符,就像是沒帶證據就想找我調查案件一樣,那怎麼能進入實質的內容審查呢?大法官們可不是會隨便浪費時間的糊塗偵探,基於司法資源的效率運用,不合規定的,當然就是「不受理」了!這是所有司法程序最基本的共同點,也是我破案的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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