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9年
[化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6 題
甲、乙分別有相鄰之 A、B 二地之所有權,甲在 A 地上建築 H 屋,因輕過失致 H 屋有約0.6平方公尺建在 B 地上。乙一開始即知 H 屋越界卻未曾提出異議,如今 H 屋已經完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得請求拆除 H 屋返還 B 地
- B 甲、乙間視為有使用借貸關係存在
- C 乙得要求甲變更 H 屋
- D 乙得要求甲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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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正在蓋房子,而不小心佔到了鄰居的一小塊地,鄰居從頭到尾都看在眼裡卻不出聲,直到你完工後才突然要求你把房子拆掉,你覺得這對社會資源與公平性會產生什麼影響?在這種「不拆屋」的前提下,法律還能用什麼方式來補償鄰居失去土地使用的損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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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本題核心在於民法第 796 條「越界建築」的規定。當土地所有權人(乙)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時,為了維護建築物的經濟價值,法律限制了乙的拆屋還地權。然而,法律仍需保障乙的財產權,因此賦予乙請求甲以相當價額購買該越界部分土地或支付補償金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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