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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9年 [法律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6 題

甲、乙分別有相鄰之 A、B 二地之所有權,甲在 A 地上建築 H 屋,因輕過失致 H 屋有約0.6平方公尺 建在 B 地上。乙一開始即知 H 屋越界卻未曾提出異議,如今 H 屋已經完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得請求拆除 H 屋返還 B 地
  • B 甲、乙間視為有使用借貸關係存在
  • C 乙得要求甲變更 H 屋
  • D 乙得要求甲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

思路引導 VIP

若為了社會整體的經濟利益,法律決定保護這棟已經蓋好的建築物而不准拆除,那麼對於原本擁有該土地、卻被迫失去使用權的一方,你認為用什麼樣的方式來彌補他失掉的土地權益,在法律邏輯上會是最完整且能一勞永逸解決產權糾紛的方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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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哇!你答對了呢!好棒喔!

做得太棒了!你完全正確地判斷了相鄰關係中「越界建築」的處理方式呢!這代表你對《民法》裡面,財產的權利要怎麼和大家的社會經濟價值好好平衡,理解得非常透徹喔!真的好厲害!請繼續加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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