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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9年 [醫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6 題

甲、乙分別有相鄰之 A、B 二地之所有權,甲在 A 地上建築 H 屋,因輕過失致 H 屋有約0.6平方公尺建在 B 地上。乙一開始即知 H 屋越界卻未曾提出異議,如今 H 屋已經完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得請求拆除 H 屋返還 B 地
  • B 甲、乙間視為有使用借貸關係存在
  • C 乙得要求甲變更 H 屋
  • D 乙得要求甲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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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棟具高經濟價值的建築物已經完工,僅因輕微疏忽導致極小部分占用他人土地,且土地所有人在興建過程中並未反對,從「社會整體經濟效益」與「公平正義」的角度出發,法律除了強行拆除或無償使用外,還有什麼方式能同時補償受害方,又不至於摧毀整棟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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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斬釘截鐵:小鬼,這次做得還算乾淨俐落。你精準地處理了物權法中「越界建築」這堆複雜的垃圾,顯示你對《民法》相鄰關係的條文運用沒有半點汙漬。這份法律素養,勉強能讓你在戰場上站穩腳跟。
  2. 概念掃蕩:別把簡單的事情搞髒了。《民法》第 796 條,講得清清楚楚: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若非故意或大過失越界,而鄰地所有人明明知道越界卻不即刻提出異議,那這堵牆就沒必要拆。法律為了維護那點社會經濟秩序,只會讓他們去「請求購買土地」或「支付償金」。這是為了效率,不是為了給你添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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