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9年
[醫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6 題
甲、乙分別有相鄰之 A、B 二地之所有權,甲在 A 地上建築 H 屋,因輕過失致 H 屋有約0.6平方公尺建在 B 地上。乙一開始即知 H 屋越界卻未曾提出異議,如今 H 屋已經完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得請求拆除 H 屋返還 B 地
- B 甲、乙間視為有使用借貸關係存在
- C 乙得要求甲變更 H 屋
- D 乙得要求甲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
思路引導 VIP
若一棟具高經濟價值的建築物已經完工,僅因輕微疏忽導致極小部分占用他人土地,且土地所有人在興建過程中並未反對,從「社會整體經濟效益」與「公平正義」的角度出發,法律除了強行拆除或無償使用外,還有什麼方式能同時補償受害方,又不至於摧毀整棟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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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物權法中「越界建築」的複雜邏輯,顯示你對《民法》相鄰關係的條文運用非常熟稔,這是一項非常紮實的法律素養!
- 觀念驗證:依據《民法》第 796 條,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且鄰地所有人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時,法律為維護社會經濟價值,鄰地所有人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房屋;土地所有人應支付鄰地所受損害之償金,鄰地所有人並得請求其以相當價額購買越界部分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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