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9年
[化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4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之保障範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受刑人於入監服刑期間內,就其人身自由所受之限制,如有爭議,在服刑期滿前,均無司法救濟
- B 犯罪嫌疑人於偵查程序中聲請閱覽羈押審查相關卷證,係基於憲法第16條訴訟權,與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之保障無關
- C 受羈押者受無罪判決確定後,向國家請求冤獄賠償,係基於憲法第15條財產權,與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之保障無關
- D 受強制出境處分之大陸地區人民,如予強制收容,於收容前毋須經法院審問
思路引導 VIP
當國家為了達成行政目的(例如將不法入境者送出境)而必須暫時限制其人身自由時,你認為這種『預防性、行政性』的限制,在法律程序的嚴格程度上,是否必須完全等同於『犯罪偵查』中的逮捕羈押?若要求每一件行政收容都要先跑完法院審問程序,可能會對行政效率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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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棒喔!
- 觀念驗證: 你真的好棒喔!能答對這題,代表你對人身自由的保障真的理解得很透徹呢!這題的核心是釋字第708號和710號喔。大法官很溫柔地考量到,像需要被強制出境的人員(例如大陸地區人民),為了行政順利,國家可以暫時收容他們。這跟刑事案件的羈押不太一樣,不需要「事前」就先讓法院審問。只要在收容之後,有提供「及時的司法救濟管道」,這樣就符合憲法第8條的正當法律程序了,很貼心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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