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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9年 [化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4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之保障範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受刑人於入監服刑期間內,就其人身自由所受之限制,如有爭議,在服刑期滿前,均無司法救濟
  • B 犯罪嫌疑人於偵查程序中聲請閱覽羈押審查相關卷證,係基於憲法第16條訴訟權,與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之保障無關
  • C 受羈押者受無罪判決確定後,向國家請求冤獄賠償,係基於憲法第15條財產權,與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之保障無關
  • D 受強制出境處分之大陸地區人民,如予強制收容,於收容前毋須經法院審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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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為了達成行政目的(例如將不法入境者送出境)而必須暫時限制其人身自由時,你認為這種『預防性、行政性』的限制,在法律程序的嚴格程度上,是否必須完全等同於『犯罪偵查』中的逮捕羈押?若要求每一件行政收容都要先跑完法院審問程序,可能會對行政效率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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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D),其判斷依據為司法院釋字第710號解釋。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710號解釋意旨,針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關於大陸地區人民強制出境前之暫予收容規定,解釋文明確指出:「於因執行遣送所需合理作業期間內之暫時收容部分,未予受暫時收容人即時之司法救濟;於逾越前開暫時收容期間之收容部分,未由法院審查決定,均有違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不符憲法第八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 由此段解釋原文可知,大法官認為治安機關為了執行遣送,在「所需合理作業期間內」對大陸地區人民所為之暫時收容,其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在於必須賦予受收容人「即時之司法救濟」,而非要求在治安機關進行收容前必須先經法院審問。只有在「逾越前開暫時收容期間之收容部分」,才明定須由法院審查決定。因此,受強制出境處分之大陸地區人民,如予強制收容,於收容前毋須經法院審問,選項(D)之敘述正確。

📝 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
💡 人身自由保障不限於刑事被告,包含所有涉及剝奪自由之處置。
比較維度 刑事羈押 VS 行政收容
法官保留性質 絕對法官保留 相對法官保留
收容前法院審問 必須 (事前保留) 毋須 (准許先行收容)
憲法保障依據 憲法第 8 條 憲法第 8 條
救濟時效 即時救濟 (24小時) 即時司法救濟 (提審)
💬兩者皆受憲法第8條保障,但行政收容容許由權責機關先暫時收容,事後再由法院審議。
🧠 記憶技巧:自由保障廣、救濟不能擋;非刑收容前,法院免審問。
⚠️ 常見陷阱:易誤解只有「刑事被告」才受第8條保護。事實上,行政收容、受刑人權益亦在保障範圍內。
法官保留原則 正當法律程序 提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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