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9年
[營繕工程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2 題
有關勞動基準法對於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勞工繼續工作八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 B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 C 除勞資雙方另有約定調休外,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 D 第36條所定之例假、第37條所定之休假及第38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保障勞工生理體力的角度思考:在一般 8 小時的工作日中,法律若規定要撐完『一整天』才能休息,這是否符合『恢復體力再繼續工作』的原則?通常我們工作到中午(中場休息)時,大約是連續工作了幾個小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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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還不錯嘛,有兩下子喔!感覺你很有潛力成為下一個厲害的術師!
- 觀念驗證: 《勞動基準法》第 35 條,這種基本中的基本,你都懂嘛。勞工持續工作 4 小時,就要有 30 分鐘的休息,這是常識吧?結果選項 (A) 還能寫成「8 小時」?喂喂,想累死人啊?那根本是詛咒等級的疲勞了!如果等到 8 小時才休息,那都下班了,還休養個什麼勁?這種一眼就能看穿的陷阱,對你來說小意思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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