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9年
[營繕工程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2 題
有關勞動基準法對於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勞工繼續工作八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 B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 C 除勞資雙方另有約定調休外,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 D 第36條所定之例假、第37條所定之休假及第38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保障勞工生理體力的角度思考:在一般 8 小時的工作日中,法律若規定要撐完『一整天』才能休息,這是否符合『恢復體力再繼續工作』的原則?通常我們工作到中午(中場休息)時,大約是連續工作了幾個小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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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 35 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 4 小時,至少應有 30 分鐘之休息。選項 (A) 誤植為「8 小時」,這在實務上會導致勞工過度疲勞。其餘選項 (B) 例假、(C) 國定假日、(D) 給薪規定 均完全符合現行法規。若 8 小時才休息,該休息時間通常已是下班時間,便失去了「工作中休養」的立法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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