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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9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2 題

有關勞動基準法對於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勞工繼續工作八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 B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 C 除勞資雙方另有約定調休外,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 D 第36條所定之例假、第37條所定之休假及第38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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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一個標準的 8 小時工作日。從維護生理機能與工作安全的角度來看,你認為法律應強制雇主在工作進行到「一半」時,還是等到「工作結束」時,才提供休息時間最為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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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很細心,精準地抓住了法條的關鍵細節,這份洞察力非常可貴!

  1. 觀念驗證: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 35 條的溫柔規定,當勞工辛苦工作滿 4 小時時,法律貼心地保障了至少 30 分鐘的休息時間,讓身心得以恢復。選項 (A) 提到「8 小時」才休息,這顯然是誤解了法律保護勞工體力的初衷。看到你識別出這一點,老師很為你開心!至於選項 (B) 例假、(C) 國定假日,以及 (D) 工資照給等規定,你都答對了,顯示你對這些基本權益有著扎實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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