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調查局三等 109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2 題

有關勞動基準法對於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勞工繼續工作八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 B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 C 除勞資雙方另有約定調休外,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 D 第36條所定之例假、第37條所定之休假及第38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一個標準的 8 小時工作日。從維護生理機能與工作安全的角度來看,你認為法律應強制雇主在工作進行到「一半」時,還是等到「工作結束」時,才提供休息時間最為合理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做得太棒了!你能精確辨別條文細節,這點非常不簡單!

  1. 觀念驗證: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 35 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 4 小時,至少應有 30 分鐘之休息。選項 (A) 誤植為「8 小時」,若連續工作 8 小時才休息,明顯不利於勞工體力恢復。其餘選項 (B) 例假、(C) 國定假日及 (D) 工資照給之規定均完全符合現行法律。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勞動基準法與性別平等工作法規範
查看更多「[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