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9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2 題
有關勞動基準法對於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勞工繼續工作八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 B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 C 除勞資雙方另有約定調休外,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 D 第36條所定之例假、第37條所定之休假及第38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一個標準的 8 小時工作日。從維護生理機能與工作安全的角度來看,你認為法律應強制雇主在工作進行到「一半」時,還是等到「工作結束」時,才提供休息時間最為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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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 35 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 4 小時,至少應有 30 分鐘之休息。選項 (A) 誤植為「8 小時」,若連續工作 8 小時才休息,明顯不利於勞工體力恢復。其餘選項 (B) 例假、(C) 國定假日及 (D) 工資照給之規定均完全符合現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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