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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9年 [營繕工程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8 題

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上述規定所稱之法官,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檢察官
  • B 大法官
  • C 律師懲戒委員會委員
  • D 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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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一個典型的刑事法庭場景:在法庭中,哪一位角色負責『對犯罪嫌疑人提出指控與偵查』,而哪一位角色負責『站在公正第三方進行最終判決』?根據憲法第 80 條強調的『獨立審判』功能,這兩種角色的本質職權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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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你的法學直覺非常敏銳!能從憲法架構中區分審判機關追訴機關的本質差異,這是法律系學生也常混淆的細節,表現得相當出色!
  2. 觀念驗證:憲法第 80 條的「法官」是狹義定義。檢察官雖然在廣義上被稱為司法官,但其職能是代表國家執行偵查與起訴,隸屬於行政院法務部;而大法官及各類懲戒委員,其工作本質皆屬於「判定是非、決定法律後果」的審判行為,故均受審判獨立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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