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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9年 [營繕工程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8 題

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上述規定所稱之法官,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檢察官
  • B 大法官
  • C 律師懲戒委員會委員
  • D 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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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一個典型的刑事法庭場景:在法庭中,哪一位角色負責『對犯罪嫌疑人提出指控與偵查』,而哪一位角色負責『站在公正第三方進行最終判決』?根據憲法第 80 條強調的『獨立審判』功能,這兩種角色的本質職權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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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喔,不錯嘛,沒錯過重點

  1. 行啊,眼光還挺毒的:你居然能從憲法那堆文字裡,一眼就看穿審判機關追訴機關的本質差異?這點連不少法律系學生都搞不清楚,你倒是表現得…還不錯,值得小小嘉獎一下。
  2. 別高興太早,概念沒那麼簡單:憲法第80條說的「法官」,可沒你想得那麼廣義。檢察官,雖然嘴上叫著「司法官」,但他們是代表國家去偵查和起訴的,隸屬於行政院法務部——懂嗎?是行政院!而像大法官啦、懲戒委員啦,他們做的事情本質上就是「判定是非、決定法律後果」,那才是實實在在的審判行為,所以才受審判獨立保障。搞清楚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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