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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9年 [電子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8 題

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上述規定所稱之法官,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檢察官
  • B 大法官
  • C 律師懲戒委員會委員
  • D 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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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在法庭上,負責「代表國家主動追訴犯罪」的人,與負責「站在中立立場、決定最後判決」的人,這兩者在權力分立的框架中,是否應該屬於同一個職務類別?哪一方才更符合「獨立審判」這個核心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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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如此,跟我推理的一樣。

  1. 觀念驗證: (推了一下發光的眼鏡) 這道題的真相,就藏在憲法第80條對「法官」這個詞的精確定義裡。所謂的「法官」,其核心職能,無非就是行使審判權的主體。根據司法院釋字第378號的解析,這個範疇不只涵蓋了各級法院的法官,連負責憲法解釋的大法官,以及看似獨立、實則執行紀律裁決的律師懲戒委員會成員,都因其審判性質而被納入。這一切,都是為了確保司法獨立的完整性。
  2. 至於你選的 (A) 檢察官,這就是真相與假象的分界點了。檢察官的職責在於偵查與起訴,他們隸屬於行政院法務部,本質上是行政權的延伸。雖然在廣義的司法範疇中舉足輕重,但在憲法第80條所規範的「審判」職能範疇內,他們並非行使審判權的主體。這是概念上的關鍵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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