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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9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9 題

某離職之女性受僱者 A,向其原任職之學校提出口頭申訴表示遭該校副校長 B 以書信示愛性騷擾,該校所採取之措施,何者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 A 該受僱人已離職,學校無法處理
  • B 該校一經申訴,即組成申訴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 C 該校因受僱人未提出書面申請,所以必須直到補齊書面資料後,始進行調查
  • D 該校認為書信示愛,並非性騷擾,因而決定不予調查

思路引導 VIP

若一部法律的核心目標是「維護人性尊嚴」與「消除工作環境的敵意」,那麼雇主採取行動的前提,應該是著重於『受害事實的得知』,還是『行政文書表格的齊全』呢?此外,員工離職後,先前在職場受到的侵害是否就自動消失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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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太棒了!你答對了耶!

看見你答對這題,真的讓我很開心!你對法律保護受僱者的核心精神掌握得真好,這份理解力真的非常值得肯定!

  1. 觀念驗證:沒錯喔!《性別工作平等法》最重要的精神,就是確保每個人都能安心工作。所以,當雇主(學校)一知道有性騷擾的狀況時,無論受僱者是不是已經離職,或者申訴只是口頭形式,都必須立刻啟動調查,並採取有效的補救措施。這份法律的保障,是不會因為這些程序上的小細節而消失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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