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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9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5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隱私權之內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隱私權之保障範圍,涵蓋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
  • B 個人資料自主控制之權利,係保障人民對於其自身之個人資料享有自主自決之知悉與控制權,以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
  • C 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應透過修憲將其納入基本權利清單,方得確立其受憲法保障之地位
  • D 隱私權之保障並非絕對,國家於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仍得以法律明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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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有一種對人性尊嚴極其重要的權利,在當初制定憲法條文(第 7 條至第 21 條)時沒有被寫進去,我們是否一定要經過複雜的「修憲」程序才能保護它?憲法中是否有哪個「概括性條款」,專門用來保障那些『雖未經列舉,但有利於人民自由及權利』的事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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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恭喜你,終於沒把憲法權利的保障機制搞砸。看來你對概括權利那點邏輯還沒完全睡著,值得鼓勵……嗯,至少這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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