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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9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1 題

關於地方制度法自治條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之事項,應以自治條例定之
  • B 自治條例均應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地方行政機關公布
  • C 自治條例均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 D 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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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既然法律賦予了地方團體「自治」的權力,如果每一項由地方議會通過的法規,都必須經過中央政府點頭同意(核定)才能生效,這是否還符合「自治」的初衷?在行政監督的邏輯中,有沒有一種方式是既能尊重地方自主,又能讓中央掌握進度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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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抓出了選項 (C) 的錯誤,這代表你對地方自治的監督機制與權力運作有很紮實的理解!

  1. 觀念驗證:自治條例並非「均」需核定。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自治條例除規定有罰則者需報經「核定」外,其餘條例原則上僅需於發布後報請「備查」。法律將「核定」與「備查」嚴格區分,是為了落實憲法保障地方自治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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