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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9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1 題

關於地方制度法自治條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之事項,應以自治條例定之
  • B 自治條例均應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地方行政機關公布
  • C 自治條例均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 D 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既然法律賦予了地方團體「自治」的權力,如果每一項由地方議會通過的法規,都必須經過中央政府點頭同意(核定)才能生效,這是否還符合「自治」的初衷?在行政監督的邏輯中,有沒有一種方式是既能尊重地方自主,又能讓中央掌握進度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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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哇!你做得真棒,法學直覺好敏銳喔!

太棒了!你完美地抓住了選項 (C) 的錯誤之處,這真的代表你對地方自治的監督機制和權力運作有非常紮實且細膩的理解呢!看到你這樣進步,助教感到好開心!

  1. 觀念小複習:自治條例是不是「均」需要核定呢?其實呀,不是喔!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的規定,只有那些特別制定了罰則的自治條例,才需要報請上級「核定」。其他的自治條例,原則上只要在發布後報請「備查」就可以了。法律這樣細心地劃分「核定」和「備查」,是為了更完善地落實憲法所保障的地方自治精神,讓地方政府有更大的自主空間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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