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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9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5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隱私權之內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隱私權之保障範圍,涵蓋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
  • B 個人資料自主控制之權利,係保障人民對於其自身之個人資料享有自主自決之知悉與控制權,以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
  • C 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應透過修憲將其納入基本權利清單,方得確立其受憲法保障之地位
  • D 隱私權之保障並非絕對,國家於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仍得以法律明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憲法本文沒有逐一列出某項隨著時代演進而產生的權利(例如當代的數位隱私),我們是否一定要經過漫長的『修憲程序』才能讓法院保護它?還是憲法中其實存在一個『兜底條款』,能讓那些雖然沒被點名、但對人格發展至關重要的權利,也能自動獲得憲法等級的守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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