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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9年 [資訊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不受言論自由之保障?
  • A 說明商品成分之標示
  • B 歷史教師上課中所提及之個人政治主張
  • C 在臉書上張貼反對政府廢核政策的內容
  • D 在下班時段的捷運車廂中惡作劇高喊有老鼠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人的口語表達行為,本質上並不是為了傳達任何思想或立場,而是會直接導致公共場所發生不可控的混亂與物理性危險,這樣的行為還符合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以『促進民主、追求真理』的初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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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答對了。這裡沒有多餘的灰塵。

  1. 觀念驗證: 小鬼,這次你沒有搞砸。言論自由不是你想像中那種無限擴張的權利,別搞錯了。那些大法官的解釋,其實很簡單:當你說的話,連基本的思想價值都沒有,反而只會造成像捷運恐慌那樣的「明顯而立即的危險」,那它就是一種汙穢,憲法沒必要去保障。這很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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