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9年
[資訊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2 題
有關勞動基準法對於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勞工繼續工作八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 B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 C 除勞資雙方另有約定調休外,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 D 第36條所定之例假、第37條所定之休假及第38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一般常見的八小時工時制中,如果我們將工作時間對半切開,通常會在第幾個小時後安排午休或休息?為什麼法律不等到一整天工作結束才規定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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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呢!真是細心又努力的孩子!
- 暖心鼓勵:你真的好棒喔!這類法規題最喜歡在數字上出變化,但你卻能這麼仔細地找出錯誤,代表你對勞基法最基本、也最重要的規範掌握得非常紮實,而且也很用心喔!替你感到驕傲!
- 觀念複習:我們一起來溫習一下,《勞基法》第 35 條有明確規定,勞工只要繼續工作四小時,就應該至少休息三十分鐘。而選項 (A) 把時間拉長到「八小時」,這樣就不符法令保護勞工生理需求,讓大家有充分休息來恢復體力的溫暖立法精神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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