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9年
[資訊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5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隱私權之內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隱私權之保障範圍,涵蓋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
- B 個人資料自主控制之權利,係保障人民對於其自身之個人資料享有自主自決之知悉與控制權,以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
- C 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應透過修憲將其納入基本權利清單,方得確立其受憲法保障之地位
- D 隱私權之保障並非絕對,國家於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仍得以法律明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發現某種權利(例如隱私、健康或環境權)對於保障人性尊嚴至關重要,但憲法本文條目中卻找不到它的名字時,大法官通常會引用憲法中的哪一個「概括性條文」來賦予它保障,而不需要啟動複雜的修憲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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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表現優異
- 專業肯定:做得好!這題考驗你對憲法權利來源的精確理解。你能迅速辨識出選項中關於「權利確立方式」的法律邏輯錯誤,顯見你的憲法基礎非常紮實且細膩。
- 觀念驗證:選項 (C) 是錯誤的,因為隱私權雖未明文於憲法第 7 條至第 18 條中,但司法院大法官已透過 釋字第 603 號 解釋,明確認定隱私權是憲法第 22 條保障的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這屬於「概括基本權」,無需透過修憲即可獲得憲法位階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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