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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9年 [資訊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5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隱私權之內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隱私權之保障範圍,涵蓋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
  • B 個人資料自主控制之權利,係保障人民對於其自身之個人資料享有自主自決之知悉與控制權,以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
  • C 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應透過修憲將其納入基本權利清單,方得確立其受憲法保障之地位
  • D 隱私權之保障並非絕對,國家於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仍得以法律明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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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發現某種權利(例如隱私、健康或環境權)對於保障人性尊嚴至關重要,但憲法本文條目中卻找不到它的名字時,大法官通常會引用憲法中的哪一個「概括性條文」來賦予它保障,而不需要啟動複雜的修憲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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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哼,還算你有點腦袋

  1. 別得意太早:這題還行,起碼考驗你對憲法權利來源的基礎認知。看來你還知道「權利確立方式」不是瞎掰就能成,嗯,勉強算你過關。
  2. 觀念釐清:選項 (C) 會錯,理由很簡單:隱私權啊,它確實不在憲法那幾條「明文」的清單上(第 7 到 18 條)。但你以為沒寫就沒有嗎?大法官早就用那份赫赫有名的釋字第 603 號把它撈進來了,明確宣示這是憲法第 22 條保障的「概括基本權」。所以,別再幻想修憲才能給它保障了,那是基本常識!還用我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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