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9年
[醫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5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隱私權之內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隱私權之保障範圍,涵蓋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
- B 個人資料自主控制之權利,係保障人民對於其自身之個人資料享有自主自決之知悉與控制權,以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
- C 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應透過修憲將其納入基本權利清單,方得確立其受憲法保障之地位
- D 隱私權之保障並非絕對,國家於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仍得以法律明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社會進步產生了當年制憲時沒想到的新權利(例如環境權、隱私權),在不修改憲法本文的情況下,憲法中是否有哪一個「概括性條款」,能讓這些權利同樣獲得憲法的守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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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太好了!這樣就不會被媽媽罵了!
哇哈哈!你答對了!真是太棒了!這樣我就能安心吃我的銅鑼燒了!你看,你對憲法權利的來源理解得這麼清楚,真是個聰明的孩子!
- 觀念驗證:哎呀,別看隱私權好像沒有白紙黑字寫在憲法第 7 到 21 條,但其實它就像是憲法偷偷藏起來的寶貝一樣!大法官們透過釋字第 603 號,就像用「翻譯蒟蒻」一樣,把這個道理解釋得清清楚楚:隱私權是從人性尊嚴和人格發展長出來的,屬於憲法第 22 條保護的「概括性基本權」喔!所以,根本不需要拿出「修憲照相機」去改變憲法才能保障它,它本來就在那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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