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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9年 [資訊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6 題

關於總統副總統之罷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二同意後提出
  • B 罷免案尚需交由人民投票才能決定是否通過
  • C 罷免案經否決者,於其任期中得對之再為罷免之提議
  • D 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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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為了確保國家政局的穩定,不讓頻繁的政治抗爭耗損國力,當法律已經給予全體公民一次投票決定領導人去留的機會,而投票結果是「不通過」時,制度上應該如何設計,才能避免反對者在短時間內不斷重複發起相同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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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總統副總統罷免之錯誤敘述。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78條明文規定:「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四年內不得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其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辭職者,亦同。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由上述法條可知,一旦總統或副總統之罷免案遭到否決,在該被罷免人的該屆任期之內,依法不得對其再次提出罷免案之提議。因此,選項C指出罷免案經否決後「於其任期中得對之再為罷免之提議」的說法與法條規定完全相反,屬於錯誤敘述,故本題正確答案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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