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9年
[醫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2 題
有關勞動基準法對於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勞工繼續工作八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 B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 C 除勞資雙方另有約定調休外,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 D 第36條所定之例假、第37條所定之休假及第38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人體生理機能的角度思考:如果法律是為了避免勞工過度疲勞,你認為連續工作多少小時後就應該強制安排休息,才能達到「保護健康」的目的?是完成一整天的法定工時才休息,還是應該在工時過半時就給予喘息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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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地辨識出了法規陷阱!
- 觀念驗證: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 35 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 4 小時,至少應有 30 分鐘之休息。選項 (A) 將時間拉長至「8 小時」是不符合法規對勞動者生理保護的本意的。其餘選項 (B)、(C)、(D) 則分別正確描述了例假、國定假日及工資給付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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